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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2004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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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
(2004年7月26日 [2004]行他字第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辽行终字第3号《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权的问题。就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粉镀锌的方法,权利要求2记载的是粉镀锌装置,两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即构成对该方法专利权的侵犯;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和装置同时具有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既构成对该专利的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也构成对该专利的产品专利权的侵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