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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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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1-10 11:33:40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字体【 】【关闭】 被阅览数:7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出口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调查及程序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平竞争,扩大电工产品出口,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电工出口企业要求,结合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国内出口单位(指各类电工产品出口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如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分包单位等,以下统称为出口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出口单位应自觉维护我国企业的声誉和整体形象,遵守商业道德,在开展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运动中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机电商会对出口单位的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鼓励、支持和保护国内有关单位对出口单位在上述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1.出口单位违背国家利益、行业利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机电商会组织有关企业达成的协调意见,以低于成本价或协调价竞争的行为。

  2.出口单位对外透露国内相关行业的重大技术、经营状况等秘密以及有竞争利害关系的国内其它出口单位的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商业秘密的行为。

  3.出口单位对其国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的不正当言论和行为不制止甚至纵容的行为。

  4.出口单位为同一项目互相竞争时,向国外业主、评标公司、项目融资机构泄露涉及国内竞争对手内部工作情况的行为。

  5.其它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诋毁、中伤其他出口单位的行为。

第三章 对出口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调查及程序

  第六条 凡参与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出口单位均有权向机电商会反映国内竞争对手在国际投(议)标中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举报其它出口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机电商会根据举报单位要求为其保守相关秘密。举报应以单位名义和书面形式提出。举报电话:010-67735439,传真:010-67735428.

  第七条 机电商会有责任根据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向被举报方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约见相关单位人员听取情况介绍,核查有关单位的案卷(必要时复制相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等,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被举报方应在收到机电商会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如对举报事实有异议,应提供必要的抗辩证据。

  第八条 被调查的出口单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陈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予配合的会员单位,机电商会将给予制裁。对不予配合的非会员出口单位,机电商会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责令其接受调查。

  第九条 机电商会对出口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结果应作出书面结论,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提出对当事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根据需要向举报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条 对经查证确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口单位(简称过错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罚。

  根据机电商会章程,对会员单位的过错单位实施处罚分为:

  1.对于一般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2.对其它出口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向权益受损单位道歉;

  3.对其它出口单位或行业产品出口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赔偿处罚;

  4.对形成严重后果或串通国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在某一地区或某一时间段内参加投(议)标活动的经营限制处罚;

  5.对不接受警告处分或经营限制处罚者,开除机电商会会籍;

  6.对于扰乱市场秩序并给行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暂停参加国外投(议)标经营权(1至3年),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处罚。对非会员的过错单位,由机电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举报,提出处罚建议。处罚决定抄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必要时在《机电商会通讯》或其它刊物上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机电商会电工产品分会会长讨论通过,由机电商会电工产品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