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知识产权律师-武汉专利权律师-武汉商标权律师

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举证责任的倒置

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举证责任的倒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3
 

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举证责任的倒置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3-4
 

所谓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的义务,否则即推定为其使所提供的新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制造获得的。

民法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制度。在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一方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即其应当证明:(1)其为被侵权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3)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提出指控一方证明了上述内容时,该行为即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某专利侵权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时,要求专利权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生产新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方法是很困难;而对被控侵权人而言,要求其提供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是比较容易的。基于此,法律规定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