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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奥运标志也是侵权

恶搞奥运标志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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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奥运标志也是侵权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7-28 17:02:45
 

“福娃”被“换头”,奥运会徽“中国印”被“改版”为男女厕所的性别标识——这样的“恶搞”也是侵权行为。日前,在由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奥运法治研讨会上,法律界人士对此种现象各抒己见。

 

  随着奥运脚步临近,奥运氛围越来越浓,网络上也出现了不少恶搞奥运标识的情况。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介绍,原本蕴含浓重中国韵味的奥运会徽,在恶搞者的“创作”下完全失去了设计者想表达的舞动、奔跑的奥运精神。其中,代表男厕所的标识将会徽变成了灰黑色,下面去掉了奥运五环的标识,变成了“男”字;女厕所的标识则更加离谱,印章中的“京”字甚至“穿”上了裙子。

 

这样的恶搞并非偶然。若在网上输入关键词“奥运”与“恶搞”后检索,就能发现许多类似情况:5个“福娃”的面部不是被换上著名歌星、影星的卡通头像,就是被改换成名气正旺的“超女”造型及各种各样中外动画片的造型,被篡改的“福娃”多达20多个版本。更有甚者,还将所有恶搞形象聚集在一起,做成了恶搞“福娃”合集。

 

尽管在网络上有不少网友提出,“恶搞”只是为了娱乐,充其量不过是恶作剧,不必太较真。但由于网络的无限扩张效应,结果往往难以控制。“这样的恶搞虽然并非用于商业用途,但也构成对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侵犯。”游闽键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早就本次奥运会的会徽、标志、特殊标志、吉祥物、口号等,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共计610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根据《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识享有专用权。未经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识。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针对奥林匹克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但是,对于这种没有涉及到商业经营的网络恶搞行为,还存在一定法律空白。奥组委曾就会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发出公告,称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为此,与会的专家学者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要通过立法和实践的双层保护模式,将预防与惩罚相结合,保护好、使用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